青建房函〔2017〕278号
民革青海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简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程序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是确保业主房屋安全的必备保障金,该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责任重大。从西宁市近年来情况看,维修资金使用率虽然开始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年平均使用资金仅占交存资金的10%左右。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部分业主对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了解不够深入,担心动用维修资金会伤害个人利益,导致在维修资金申请过程中,态度消极。二是根据2008年2月1日实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才能使用,而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程中达到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条件难度较大。三是由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过程中存在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和部分接受委托维修的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申请事项开展维修工作,导致业主对维修工作心存顾虑,影响申请维修资金的积极性。
近年来,我省加快探索和研究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政策办法。2014年,西宁市出台《西宁市房屋应急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宽了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即住宅维修专项资金不仅可以用于因设施故障造成的停水停电、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还可以用于房屋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及责任人无法界定时的维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均在《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予以公告。2015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当出现房屋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消防、安防等公共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危及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5种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发挥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作用,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支取的相关政策,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探索通过“互联网+物业”,实现业主网上投票、网上决策,切实解决“投票难、表决难”问题。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移动网络工具,及时公开审批、办理、时限等相关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社会和业主监督的透明度。
感谢贵委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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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