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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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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5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9-13 14:09  

九三青海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重视高层二次供水安全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单位职责,二次供水的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2013年以来,我厅相继出台了《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青建法〔2013〕41号)《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6〕409号),均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接受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供水管理列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和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力度,以此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加强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对个别二次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和信用评价管理中进行扣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目前,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各类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每年至少2次委托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避免青苔和细菌孳生,并在显著位置向广大业主公示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再次感谢贵委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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