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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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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中文网关于2018年上半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8-05-29 17:16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7〕152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18〕84号)《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厅组成两个检查组于2018年4月9日至5月15日,对西宁市、海东市、黄南州、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开展了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检查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在建工程等方式,对受检地区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督查,同时联合黄南州、海西州住建局开展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本次共计检查了6个市(州)、26个市、区、县、园区的55项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工程15项、学校建筑7项、其它工程项目33项,累计建筑面积136.5万m2

检查发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夯实质量安全管理基础,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大多数受检工程项目能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整体处于受控状态,但也存在不少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和质量安全问题及隐患。

本次检查,共检查西宁市19个工程项目,涉及1863项检查内容,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1257项、606项,占总检查项的67.5%,32.5%;检查海东市12个工程项目,涉及1046项检查内容,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631项、415项,占总检查项的60.3%,39.7%;检查黄南州5个工程项目,涉及531项检查内容,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317项、214项,占总检查项的59.7%,40.3%;检查海西州5个工程项目,涉及443项检查内容,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314项、129项,占总检查项的70.8%,29.2%;检查海南州6个工程项目,涉及690项检查内容,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435项、255项,占总检查项的63%,37%;检查海北州6个工程项目,涉及523项检查内容,符合和不符合项分别为320项、203项,占总检查项的61.2%,38.8%。本次检查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通知单17份,整改通知单19份,提出整改意见684条。检查组拟对11个项目,13家企业,7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同时由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个项目,5家企业,4名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质量方面

1.个别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存在无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的现象;一些建设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凭证材料;个别施工现场不能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图审机构重新审查,设计变更流程不规范;部分建设单位未对建筑物和深基坑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观测或虽已委托但观测时间、观测内容、观测频次等不满足规范要求。

2.部分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规范,未按照《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现场履职;监理单位对现场质量、安全管控不严、监理资料混乱、不真实等现象较为普遍;部分监理单位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安全隐患未按设计施工图及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形成相应的记录,见证取样制度执行力度较差,旁站监理、平行检查及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项目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现场无平行检验记录,无巡视记录等资料;监理通知单下发后,无整改回复及检查验收资料,未做到交圈闭合;一些项目监理部不按规定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

3.部分施工单位质量行为不规范,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实名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未按照《青海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配备足够的施工管理人员,面积较大的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部分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未有效建立,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未常驻现场,没有单独列支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部分施工单位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和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4.部分钢筋原材料进场未见证取样复试,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5.2.1条的规定;一些施工现场无标准养护室及养护设备,混凝土试块委托预拌商品混凝土厂家代为养护,砂浆试块未进行标准养护,现场无法提供见证取样台账、见证取样单和其它检验抽样等资料。

5.一些项目钢筋机械连接进场连接套筒型式检验报告为无效报告,钢筋机械连接及电渣压力焊无工艺性试验报告,钢筋机械连接无扭矩值检查验收资料。

6.个别项目后锚固用化学锚栓未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第4.4.1条及《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进行检验复试。

7.部分项目混凝土子分部工程未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10.1.1条规定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8.个别项目地下防水卷材物理性能未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复试报告依据规范有误,部分指标试验结果不满足地下防水的要求。

9.一些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填写不完整,大量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资料章且签字盖章不齐全;部分项目的检验批施工检查及验收未依据现行规范执行。

10.部分项目填充墙拉结筋未按设计要求通长设置,未按设计要求预埋,擅自采用光圆钢筋植筋方式;楼梯间框架柱未按抗震构造要求全高加密,楼梯间及人流通道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钢丝网片。

11.一些项目直螺纹丝头加工端部未切平,部分丝头损伤严重,不符合《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6)第6.2.1条的规定;钢筋加工中箍筋弯锚的水平段长度及纵向受力钢筋弯锚长度不能满足抗震规范要求,钢筋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检验试验无原位取样痕迹;个别项目柱同一截面搭接率超50%。

12.个别项目楼梯滑动支座的抗震措施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地梁下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冻胀措施。

13.个别项目地下防水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未做防护墙,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未进行验收已回填隐蔽。

(二)现场安全方面

1.个别项目无危大工程项目清单,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无巡查检查和验收资料,无专家论证意见;部分项目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

2.部分脚手架存在与墙体拉结点偏少、无防滑扣件、无水平防护、部分立杆件缺失;悬挑脚手架钢梁固定端和悬挑端比例不符合1:1.25的要求,脚手架实际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脚手架体和模板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材质不合格、扣件扭矩值不符合规范要求,纵、横向水平杆未设或少设,未按规范设置剪刀撑,未经检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3.部分项目施工临时用电未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程》(JGJ46-2005)的TN-S系统要求敷设。

4.部分施工起重设备未备案,未签订分包安拆合同,未签订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无验收记录,无日常安全维护保养记录,部分塔吊力矩、高度、重量及旋转限位器失灵,保护失效,构配件缺失,螺栓松动,小车钢丝绳出现断股。

5.个别项目采用轮扣式脚手架且没有按相关要求编制专项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模架整体稳定性及刚度差,存在安全隐患。

6.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部分临时用房材质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规定;部分建筑物超过24米,没有按规定配备两台加压水泵,建筑物每层未设置消火栓;未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7.部分高处作业吊篮未进行全数检查的要求;吊篮检测为一名检验人员,不符合规范要求。

8.部分项目基坑已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存在较大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认真整改。对于我厅下发停工通知单、整改通知单的项目,要督促有关单位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期限整改,由监理单位监督整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跟踪督办,切实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要着力推进监管机制创新,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把关,将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彻底清出建筑市场,为质量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充实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要适应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妥善解决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编制、经费问题,开展质量安全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效能。

(四)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优胜劣汰的诚信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制度,完善诚信信息上报工作机制,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形成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不断促进信息化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五)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相关企业、单位,应切实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对施工项目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落实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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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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