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会〔2011〕16号
青海省建设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切实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帮扶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突出和履行工会服务职工、维护职工的基本职责,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困难职工群众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的关怀。
第三条 帮扶范围和对象:帮扶对象主要为原建设系统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及家庭收入较低,基本生活、患病就医、子女入学、下岗再就业和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建设工会所辖建设行业工会会员单位的企业职工。
第四条 帮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生活帮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西宁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职工;
(二)疾病医疗帮扶:突发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因病(灾)返贫的困难职工;
(三)职工子女入学帮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西宁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单亲困难女职工中子女当年考上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困难职工;
(四)再就业援助:对有再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给予免费再就业援助;
(五)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职工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工会工作者或工会组织,给予法律援助。
第五条 帮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活困难帮扶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及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职工,每年春节前给予200元“送温暖”补助。
(二)疾病困难帮扶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西宁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在本年内职工本人患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病因医治疾病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可给予最高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西宁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在本年内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或本人长期患重大疾病如癌症、肾衰竭或其他绝症,而出现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最高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子女入学补助标准。符合职工子女入学帮扶条件,经申请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金2000元。
(四)再就业援助标准。符合条件,申请再就业援助的困难职工,可享受免费提供再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免费参加相关招聘会;免费参加就业局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办理有关职业证照费用除外)。
(五)法律援助标准。按法律援助有关办法,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予以援助。
第六条 帮扶申请条件
(一)申请生活困难帮扶的困难职工,须为厅系统困难职工信息库建档人员,持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单位工会(单位破产的按居住社区)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企业破产改制买断公证书;
(二)申请疾病困难帮扶的困难职工,须持有企业破产买断公证书、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并递交疾病困难帮扶申请;
(三)申请助学帮扶的困难职工,须持有企业破产买断公证书、子女入学通知书、单位工会(社区)出具的困难职工证明、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并递助学困难帮扶申请;
(四)申请再就业援助的困难职工,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并递交再就业帮扶申请;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属我厅帮扶范围和对象,递交法律援助申请和事由。
第七条 帮扶工作程序
(一)申请帮扶登记、建档。申请帮扶者须持有关证件和困难帮扶申请书交由建设工会工作人员与我厅系统困难职工档案库信息核实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填写相关表格,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事项的登记建档、与相关证明复印件一并装袋建档,并向申请帮扶者告之帮扶事宜及审核办理时限;
(二)建立必要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制度。对申请生活困难帮扶、子女入学帮扶、再就业援助的,法律援助帮扶人员的资料,工会相关工作人员梳理整理好,提出初步意见,向主席汇报,主席召开工会帮扶专题会,集体审议通过,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标准确定帮扶对象;
(三)帮扶事项办结报告。实行困难职工帮扶事项的处理或办结报告制度。处理意见及办结报告由工会工作人员负责填写,并报厅党委、省总工会帮扶中心报告,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制度,加大对帮扶工作的支持。
第八条 帮扶的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省总工会下拨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
(二)省总工会下拨的“送温暖”资金;
(三)上级工会返还的建设工会部分经费;
(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捐助的互助性资金;
(五)帮扶资金由建设工会财务统一管理,资金支出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不得突破。当年超过预算范围的纳入次年预算执行。每年接受上级工会经审委员会及财务部门审计。
青海省建设工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