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招办字〔2017〕3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省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报建及备案工作程序,依据相关规定,经我办办务会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项目报建
(一)省级新建、改建、扩建施工项目报建,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改、扩建施工项目如无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写出招标项目情况说明。
(二)省级新建、改建、扩建设计、监理项目报建,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2、建设单位招标项目情况说明。
二、招投标项目监督
已报建的项目,我办将派员对开标、评标等相关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合法的评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三、招投标项目备案
已报建并经我办监标人签字确认的招标项目,给予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可研报告批复或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二)、规划一书两证(复印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代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报建表(复印件)
(六)、招标公告(复印件)
(七)、招标文件
(八)、评标专家抽取记录表(复印件)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十)、开标、评标过程记录表(复印件)
(十一)、评标报告(复印件)
(十二)、中标公示(复印件)
(十三)、中标通知书
(十四)、备案报告书
(十五)、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复印件)
四、招投标项目管理
(一)西宁地区的省级建设项目,在我办办理报建、监管及备案;西宁地区以外的项目,由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报建、监管及备案;西宁地区以外的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我办负责招标监管事宜。
(二)国家及省级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我办负责管理施工项目的主体工程报建、监督和备案,附属设施和分项工程由业主方自行组织招标及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从2017年5月5日执行。
青海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