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17〕52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41号)精神,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编制了《青海省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试行)》(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配式定额》是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定额,与2016版《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配套使用,补充清单项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配套使用。
二、《装配式定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三、《装配式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人及电话:冯桂华 0971—615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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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