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通知
青建质字〔2014〕10号
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增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要求,我站制定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等统一格式,现就全面执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重新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要督查工程建设五方主体的法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工程醒目位置镶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没有镶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的,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各地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四、各州、市(园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要迅速启动以上工作,统一模式,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1、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2、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