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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09-27 17:4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仅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没有对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为了严格责任制,加强问责监督,《决定》新增一条,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决定》还对条例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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