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青建质字〔2017〕3号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内部管理办法
为确保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公开、公正、及时、准确,根据《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17〕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本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站各监督室、各检查组负责所监管、检查项目的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报送工作,综合办公室指定录入人员对报送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平台录入和相关信用资料档案的管理。
二、由本站负责或参与形成的国家级“AAA”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良好信用信息,自文件或决定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管理办法》规定,由综合办公室录入人员负责录入信用平台并建立信用资料档案。
三、站内所监督项目和检查项目的报送录入程序:
(一)责令停工的项目,由项目监督人员拟定停工通知单一式四份,经监督室主任同意后,报分管副站长审核、站长签发。涉及《管理办法》相关的扬尘治理、在岗履职、检测数据上传等应予采集信用信息的限期整改通知,由项目监督人员拟定限期整改通知单一式四份,经监督室主任审核后,分管副站长签发。
按《管理办法》应进行不良信用扣分的,签发后的停工或整改通知单,应及时报送至综合办公室,经综合办公室录入人员签收后,将签收后通知单原件一份送分管副站长,一份装入项目监督档案,一份作为信用信息档案资料留存,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三份送达相关单位。综合办公室录入人员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并建立信用资料档案。
(二)本站开展的质量安全及专项等检查,停工通知单及应予采集信用信息的限期整改通知单,经检查组组长批准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录入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录入并建立信用资料档案。
(三)本站负责处理的质量投诉,经认定属于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或有关从业人员责任的,由质量投诉处理人员负责收集相关资料,起草质量投诉处理文件,经监督室主任同意,分管副站长审批后发布,需要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同时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录入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录入并建立信用资料档案。
四、其他应由本站进行企业或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
五、项目监督人员或检查组人员,应做好拍照、复印、记录等证据取证、留存等工作,纸质及电子资料至少保存3年。综合办公室录入人员应建立信用信息录入台账及信用录入资料档案,以有效的证书、文书、文件等资料为依据,据实、及时、准确的进行信用信息录入,纸质台账及信用资料档案至少保存3年。
六、本站下发的工程局部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中增设按照《管理办法》是否进行信用信息录入一栏,由监督或检查人员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由监督室主任、站领导复核,详见附件。
七、企业或个人对扣分异议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书面核查申请,由相应监督室、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处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确实存在错误的,经监督室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分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后,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变更或删除,同时相关监督或检查人员应形成情况报告,总结失误或错误,经站务会研究处理。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局部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工程(局部停工、限期整改)通知书
( )年总站停(改)字 号
:
你单位 工程,我站 年 月 日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质量(安全)问题:
(本页不够时可续写于背面)
违反了 第 条规定, 现责令 (暂停施工、限期整改),时间从 年 月 日
开始,计 天。
特此通知。
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室主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17]18号)是(否)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录入人员: 年 月 日
签收人 : 年 月 日
注:1、责任单位对问题进行整改后,应上报《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和《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安)监机构下达《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2、本通知书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