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365体育在线中文网门户网站!
设为首页  |  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首页|政策法规|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镇燃气供热|保障性住房|村镇建设|住宅房地产|建筑管理|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稽查执法
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建筑抗震|建筑节能与科技|公积金管理|计划财务|人事教育|执业注册|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建设工会|网上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文件>>正文
关于发布《青海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26 16:43  

青建安字〔20172

 

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和细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青海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请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企业遵照执行。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103265  

附件: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申报表

2、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用表

                     

                       青海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2017   年5 月26

青海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全过程监督管理。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专家库的管理,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在区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中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且具备论证条件;

(二)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并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三)应于专家论证会议2日前,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施工方案,供专家审阅,并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四)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五)专项施工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中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施工企业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三)审批施工企业修改、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对施工企业未履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相关职责或未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第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履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二)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相关资料,如:建设工程地下及地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资料。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企业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第八条 我省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分为:深基坑类、模架脚手架工程类、起重机械吊装安装拆卸工程类、拆除及爆破工程类、安全管理综合类等五类。有关单位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时,选择的专家必须是公布的专家库中的在册专家,且符合相关专业类别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水文地质、岩土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道路桥梁等勘察设计专家,应从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专家库Ⅰ类专家中进行选取。

第九条 加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无不良记录;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建设工程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注册职业资格者可优先入选;

(六)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由本人申请及单位推荐后,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进行资格审查。决定列入专家库人选的,由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正式发文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申请加入专家库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已退休人员不需单位审核。申请表格式从青海省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

(二)准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携上述材料报送至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十二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四)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三条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论证会召开时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考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业务不精,敷衍了事,滥竽充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交论证报告或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无“可行”或“不可行” 结论的;

  (四)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六)由于个人健康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本人提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五条 尚未公布专家名单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论证需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应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少于5名。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项目内容匹配,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同职业、类别的论证专家组合而成。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应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登记表》。

  第十九条除专家组成员外,下列人员应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议: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计算过程及方案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行性,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等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在论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的主要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审阅,必要应现场踏勘;

(二)召开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

1、推选论证组组长,论证组组长主持论证会议;

2、方案编制单位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3、专家询问;

4、专家表达意见,进行讨论;

5、论证组长收集、汇总专家书面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三)出具论证报告;

(四)依据论证报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结论必须为:“可行”或“不可行”两种结论。参会专家人数半数以上认为“可行”,且专家组组长认为“可行”的,论证结论为“可行”,否则论证结论应为“不可行”。

  第二十三条 论证结论为“可行”的论证报告意见,应分为整改类和建议类。整改类意见必须执行。当结论明确为可行的,整改类意见修改完成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情况的进行复核同意,填写《需进行整改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表》后,方可组织实施施工。

  第二十四条 论证结论为“不可行”或施工中方位、位置、地质条件、结构体系、使用材料、规模尺寸、载荷等发生变化的或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的,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编制、审核,需专家论证的,原则上应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重新论证,因故需要调整的论证专家不得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但论证组组长不得调整;重新论证时应提交原论证报告及整改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签到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专家个人意见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论证工作完成后,相关资料应形成专项方案论证档案,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留存备查。档案至少应包括:项目的方案文本、论证参考的资料、论证会议签到、论证专家意见表、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论证工作不规范或未按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施工,重新论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论证专家实施约谈、通报批评或暂停直至取消论证专家资格等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二十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建安字〔2017〕2号附件青海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doc已下载
关闭窗口
主办:365体育在线中文网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建工大厦    邮编:810000  青ICP备05002621号
您好!您是第 位访问本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