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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2012〕45号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
各州、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建金〔20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抄送:存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金〔2012〕7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资金风险,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规范安全的运行管理。为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中产生利益冲突,继续落实执行《通知》各项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纠正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中心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银行存款结构,购买国债等方式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运营管理资金,实现保值增值。不得向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投资、入股,已经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通知》要求彻底脱钩。
二、各地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在协调组织开展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将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作为重点内容加强监督,一经发现,立即责令纠正。对因违规投资、参股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管理中心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负责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通知》已被中纪委列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纪委2011年开展法规清理专项工作的要求,现将《通知》再次印发,请严格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