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实施2014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财办件[2014]35号),委托厦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我省2011-2013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进行了专项核查。从核查结果来看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更好的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2013年度既改项目核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九)《青海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63/1004-2011);
(十)《青海省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十一)《青海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程》。
二、核查内容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三)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四)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评估;
(六)改造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情况。
三、核查要求
(一)核查时间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务必于2014年8月15日前完成项目自查工作。
(二)核查方式
1.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辖内2011年—2013年度既改项目进行100%自查;
2.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据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并准备相关资料,要确保资料齐全、真实、准确。
(三)核查需准备资料:
1、改造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1)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建筑能耗评估情况、节能诊断等)。
(2)节能改造面积及时间进度安排。
(3)节能改造内容(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实施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建筑应载明节能窗更换情况,实施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建筑应载明改造技术方案。
(4)节能改造资金来源、改造资金结算及各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2、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3、招投标文件、合同,设计、施工、监理、安全合同和报告等有关附件。
4、施工图纸及有关附件。
5、完成的改造项目面积核实证明材料。
6、完成的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结算书、节能效果计算书等)。
7、所用产品进场复检报告,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售后质量承诺书,建筑节能产品的《青海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等。
8、产品(装置)采购合同书、进货和付款凭证。
9、供热计量收费表格、凭证和退费票据。
10、改造项目财务决算文件。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文件要求于8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送至365体育在线中文网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住建厅将组织人员适时抽查。
联系人及电话:齐红令 0971-6117254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