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科〔2017〕27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简化和调整省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函》(青财综字〔2017〕889号),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收尾工作,现将简化和调整省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的规定,通告如下:
在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即可凭借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预算书,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货合同和供货发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出具的收费收据,到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核定后予以返还,无需等工程竣工后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建设工程决算书》。其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的,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比例予以返还。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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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6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