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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实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018-06-15 16:05  

为切实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48号)精神,5月12日,西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了五方面20条具体工作举措,在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率先迈出了关键一步。

在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方面,西宁市将组建国有房屋租赁公司,通过新建、收购、改建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服务,引领行业发展。在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方面,有序推进新建租赁住房建设,新开发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出让土地时,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配建租赁住房。配建的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允许已建成未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用于市场化租赁。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闲置、利用效率低的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时,盘活现有直管公房,加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现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保障房政策,其余住房实行市场化租赁,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在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方面,将符合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及中低收入家庭、大专以上学历的新就业大学生、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向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通过集中配租的方式进行保障。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除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外,对外来务工人员,签定租赁合同满1年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证明,符合《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落户;符合《西宁市外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来宁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享受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序安置入学。在提供公共便民服务方面,建立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逐步推进与公安、教育、公积金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设立房屋租赁服务大厅,引入中介机构、租赁公司、银行等进驻,为租赁双方提供固定的住房租赁交易场所,提供发布房源、获取租赁信息、居间代理等规范的“线下”服务,与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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