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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在线中文网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5-11 09:11  

  

青建燃〔2017〕5号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5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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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

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5号)通知要求,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防止和减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结合我省城镇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隐患就是事故,安全生产没有淡季”的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城镇燃气的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城镇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能力进一步提升。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努力防止和减少城镇燃气事故,有效遏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

三、组织领导

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委办(以下简称厅安委办)负责组织、领导,厅安委办适时召开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实施方案工作落实,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至4月)。各市(州)住建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各市(州)住建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市(州)住建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摸排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重点摸排城区敷设燃气管线不符合标准要求、场站建(构)筑物不符合规划安全间距、燃气场站安全投入不足、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不按规进行燃气加臭处理、场站电气设备未按防爆要求设置、工艺区未设置除静电装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残液及报废钢瓶不按规范处置等安全风险。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NG加气站、CNG加气站中燃气储存量超过规定临界量的重大危险源,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辨识本企业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等制度,明确每一处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规范各燃气经营企业场站钢瓶储存区及罐区建(构)筑物布局及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有效控制和降低燃气场站整体安全风险。(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厘清城镇燃气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研究制定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事故月报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以月报的形式如实记录并上报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及处罚情况。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把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位,消除监管盲区。(信息月报工作自2017年5月开始实施,其他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城镇燃气安全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法制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建设,积极做好《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调研相关工作,修订完善《青海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各地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工作。(2018年3月前完成)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各地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建设项目要满足城镇燃气专项规划和《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场站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所有燃气相关项目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对已建成不符合防护隔离要求的,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城镇燃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五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反恐怖工作“人防、物防、技防”相关要求,科学合理配置相关设备和措施,新建城镇燃气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必须按规定装备安全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智能场站,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全面提升燃气场站本质安全水平。推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达标工作,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项工作持续推进)

(七)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规范管理,开展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全面清理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杜绝无证经营。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发生事故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曝光及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依法行政工作持续推进)

(八)大力提升城镇燃气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城镇燃气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对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等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创新监管方式,积极鼓励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持续提升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此项工作持续推进)

(九)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城镇燃气管理系统建立工作,研究建立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互联互通的城镇燃气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此项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

(十)加强城镇燃气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具体职责。定期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应急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部门城镇燃气应急预案衔接畅通。强化应急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研究建立依托燃气经营企业的我省城镇燃气应急抢险专业队伍。督促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建立保证自身应急救援能力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与公安消防、专职消防队伍等的联系,形成共练共防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企业应急救援处置能力。(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十一)加强城镇燃气人员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按照住建部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关键岗位专业培训,做到从业人员资格证取证全覆盖,协调安全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相关培训,建立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严厉查处无证上岗行为。督促做好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正面主动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使用燃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科学认知水平。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大宣传、事故警示教育和网络舆情引导力度,全面提升相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调配合,明确和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分解细化任务,确保取得实效。各地住建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城镇燃气的领导和1名负责城镇燃气日常工作的联络员(包括县住建部门),并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汇总后报省住建厅燃气供热处。

(二)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请各地住建部门在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期间每季度末,报送本单位开展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周彦伯

联系电话:0971-6146282(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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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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