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城〔2016〕106号
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水利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清洁环境行动意见》(青政办〔2015〕236号)精神,切实改善我省城镇环境卫生面貌,现就推进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重要性认识
城镇环境卫生工作是城镇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开展清洁城镇环境卫生行动是落实国家清洁城市环境工作要求,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民生工程,也是提升环境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发展工程,更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民心工程。“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城镇快速发展,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水平显著提升,功能不断完善,综合承载力稳步提高。在城镇硬件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存在着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脏、乱、差”顽疾治理不彻底,市容市貌管理与城市管理要求差距较大,与广大群众的需求有一定距离。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作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镇软环境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好省政府开展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工作。
二、工作重点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清洁城市行动要求和省政府开展城镇清洁环境行动及美化家园行动工作部署。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升城镇道路清洁标准。推广宁夏中卫市“以克论净”道路清扫保洁模式,建立道路清扫机械化为主加人工保洁相结合的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建立环卫清扫保洁长效责任制,全面提高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水平。
(二)加强城镇施工扬尘治理。全省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工地要严格实行封闭围挡施工要求,严格落实“5个100%”控尘措施,强化拆迁及施工场地扬尘和建筑渣土(垃圾)清运监管,落实道路扬尘措施,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
(三)狠抓城镇环境卫生薄弱环节整治。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全面落实城镇老旧失管小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监管责任主体和实施责任主体,集中清除积存垃圾和各类乱堆杂物,建立长效责任机制,严格责任落实。
(四)紧盯重点区域环境卫生整治。按照“家园美化行动”要求和部门职责,持续做好城镇规划区内国省道(公路、铁路)交通沿线、河道水域沿线沿岸的环境卫生,消除存量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车站广场、商业区、景区及周边等人流聚集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城镇公共厕所管理,切实落实日常保洁管理措施。
(五)加大城镇容貌的整治。突出城镇主次干路临街建筑、公共设施、广告标志、景观照明、公共场所、河道水域沿线沿岸、居住区整治,全面提升容貌景观管理水平。全面整治影响城镇容貌景观、安全和已弃用的架空通信、供电等线网设施。规范道路临时停车和马路市场管理,强化市政道路(人行道)管养,提高道路完好率。
(六)强化生活垃圾填埋场达标整治。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等要求,切实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尚未开展无害化评价的城镇要抓紧开展达标整治工作,已达标的城镇要加强无害化处理运行管理和日常监管,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持续达标。
(七)加强排水污水管理。全面开展城镇排水管网清淤疏通工作,做好易涝片区管网改造和道路沉降(塌陷)排查和应急处置,确保汛期之前完成。全面做好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限,抓紧在建项目收尾工作,做好试运行设备联机调试、菌群培养等工作,落实并规范污水处理专业化运行管理企业,确保年内县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八)全面完成地下管线普查。按照省政府开展城镇地下管线普查要求,尚未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地区,要加快推进,2016年10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本地区城镇地下管线普查、综合信息系统建立和专项规划编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提出的“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要求,各地要早安排、早部署,做好本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开展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是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之一,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安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工作持续推进,取得实效。请各地将工作推进情况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于7月和次年1月对各地城镇清洁环境卫生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在全面总结和评价后,报省政府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将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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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