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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规〔2014〕9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督察员:
经省政府同意,实行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现将《2014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印发各地。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田力
联系电话:0971—6146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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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
2014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根据《青海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内容
(一)各地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四)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五)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六)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有关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二、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派驻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各类会议。
(二)调阅或者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三)约谈知情人或要求被督察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五)制止派驻地审批、实施违反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城乡规划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三、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和巡查
(一)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实行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从2014年11月10日起,督察员派驻时间每月为10天。
(二)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实行巡查,由三位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组成巡查小组,实行不定期巡查或短期派驻。
四、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报告事项
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定期对派驻地督察工作进行小结,年度进行工作总结;对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